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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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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介绍
十堰渔政网是由十堰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主办的网站,主要是向社会宣传渔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资源保护、渔业动态、渔业行政执法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力争及时、有效、全面地为人们提供各种渔业相关信息,切实发挥渔业信息服务这一网络载体的重要作用,以提高全社会对渔政管理的认识和了解,进一步推动我市渔业的发展。 希望社会各界支持十堰渔政网的建设,为完善和充分发挥网站的功能提供宝贵意见和建议。
发布人:张现利
发布时间:2006-8-2 21: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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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紧急通知 |
各县市区渔政站:
2006年我市禁渔工作已圆满结束,请各单位及时完成2006年禁渔工作总结和填报禁渔统计表,务必于7月7前以电子文档形式报市渔政处。
电子邮箱:syyzc@163.com |
| 发布人:张现利 |
发布时间:2006-7-6 11:02:58 |
| 紧急通知 |
请抓紧填报《渔业船舶检验执法装备调查表》:根据湖北省水产管理办公室文件(鄂渔管[2006]28号)要求,请丹江口市、郧县、郧西船检站下载以下表格并及时填报,报表经单位负责人亲自审核,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后于今天传真至省渔政处:027-88847982
点击下载浏览该文件200651691435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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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张现利 |
发布时间:2006-5-16 9:39:32 |
| 关于在市场、餐馆销售江鱼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或个人: 根据农业部《关于实行长江禁渔期制度的通知》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江湖北段实行禁渔期制度的通知》以及省水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2006年禁渔管理工作的通知 》精神,从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在长江流域实行禁渔,具体要求是“江中无渔船、岸边无网具、市场无江鱼”。针对我市城区市场、餐馆等销售江鱼的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要求: 一、在集贸市场和餐馆内销售的江鱼,必须是在非禁渔区捕获的。销售非禁渔区江鱼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江鱼原产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方可销售。 二、对没有上述证明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将依据《渔业法》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
| 发布人:张现利 |
发布时间:2006-4-13 19:05:36 |
| 做好2006年度汉江十堰段禁渔工作的通知 |
各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丹江口市水产局: 全市禁渔工作已进入第五个年头了,在全市渔政人员的辛勤努力下,汉江十堰段禁渔工作已步入良性发展阶段,已得到沿江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拥护,并自觉地遵守禁渔期制度。市、县人民政府或多或少地将禁渔经费列入部门预算,从根本上保证了禁渔工作的顺利进行。为进一步做好2006年汉江禁渔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坚决执行上级有关禁渔规定,采取得力措施,真正做到管得严、禁得住,实现“江中无渔船、岸边无网具、市场无江鱼”的基本要求。 二、在禁渔期内,渔政人员必须全天候地坚守在禁渔工作第一线,各单位要实施目标管理,责任到人,严禁少数渔民利用江岸长,山高路远不易管理而进行违法捕捞活动。 三、在禁渔期内,各地要结合各自的实际,尽可能地把渔船集中起来管理。 四、要严明纪律,严格要求,任何渔政人员不得接受渔民的礼金礼品、宴请等行为,凡私自放纵渔民下江捕鱼的,一经查实,一律下岗处理,构成违法违纪的,一律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五、渔政部门要主动取得公安、工商、财政、民政等部门的配合与支持,要相互联系,加强沟通,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的职能,共同做好禁渔工作。 六、组织进行明查暗访和交叉检查。市局及市渔政处在禁渔期间,将不定期地赴汉江沿岸进行明查暗访,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组织开展县市区交叉检查,具体安排:丹江口市检查郧西县,郧西县检查郧县,郧县检查丹江口市,竹山、房县、张湾区检查黄龙库区。交叉检查的时间为5月10日—20日。检查任务完成后三日内要向市渔政处提交检查报告。 七、各地渔政机构工作人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要统一着装,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尽量避免激化矛盾,确保执法人员人身安全。 八、要认真做好禁渔工作情况(包括报刊、电视等影音、文字材料)的收集,搞好禁渔简报、禁渔动态等形式的信息交流,各地出简报或动态要求不少于5期。禁渔期结束后,要及时做好本地禁渔情况数据的统计、工作总结及上报工作。工作总结和报表要在禁渔期后3日内报市渔政处。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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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张现利 |
发布时间:2006-3-23 21:07:35 |
| 关于加强大鲵驯养繁殖管理的通知 |
各县市区渔政船检港监管理机构: 近年来,我市驯养繁殖大鲵的单位和个人陆续增多,有合法养殖的,也有违法养殖的,存在的问题较多,驯养繁殖行为亟需规范。 为了有效保护国家珍稀水生野生动物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我市大鲵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特许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必须对本辖区内的大鲵驯养繁殖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建立大鲵驯养繁殖档案,实行定期检查制度。 二、驯养繁殖大鲵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后方可持证进行驯养繁殖。未按规定进行申报、批准而私自进行人工驯养繁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坚决取缔无证进行人工驯养繁殖大鲵的行为。 三、严禁私下进行大鲵交易活动,未经批准,不得贩买贩卖大鲵亲体及其苗种,一经发现,当地渔政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罚。 四、对在公园、游乐场所从事大鲵展览的,需持有关证件到当地渔政部门申报、备案后方可进行展览。 五、各地要切实履行职责,对本辖区内的大鲵驯养繁殖情况要进行全面清理,登记造册,并要经常对驯养繁殖基地进行核查。 六、各地要加强对市场、酒店(餐馆)、公园等经营场所的检查,对违犯有关规定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七、各县市区要在近期开展一次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执法检查,检查结束后,迅速将检查情况报告我处。
特此通知。
十堰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
| 发布人:张现利 |
发布时间:2006-3-2 9:4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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